在此情况下,如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国人就有可能得到我国国内法的救济。
[27] 刘季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第535页。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在效力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没有区别,行政机关可以以其作为执法依据,这类决定须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事前审查。
法律修改属于法律变迁或者法律发展,既可以用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也可以用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还可以用法律解释。审查的性质是立法机关出于对宪法尊崇地位的肯定,基于立法机关自律以立法方式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即宪法秩序统一。法律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的部分修改,其内容既可以是对现行法律的实质性规定作出修改或增删,也可以是仅对法律的结构、用语等技术性问题予以变动。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权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某一事件作出的决定。法律案的规范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立法法》,议案的依据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法律草案是指草拟的未经立法机关通过的非正式文本。二是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建议31.1】应当将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部。
作者简介:邹奕,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对于这些主体——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机关——而言,无限期取消资格缺乏合理性。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因此,也可以考虑将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公安部(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是具体工作机构。可以考虑删去该条,至少应该删去其中的第十五条、这一表述。
【意见7.1】就本条例的施行而言,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的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十分关键,而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定额审批制度也确有必要。这就容易催生地下产业链。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所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之外国人的守法记录也应该成为核查对象。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目前,由于我国在政策导向、法律实施方面的问题,外国人享有某些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但依照这一逻辑,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就是一种非选拔性审批,即,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最终都可以获得批准,只是时间问题而言。
应当将第二款中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安部)。【建议20.1】应当将第二款中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修改为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意见40.1】我国有人士根据第二款认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其选择不缴存,其单位也就无需为其缴存,如此一来,永久居留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竞争工作岗位时就具备了相对优势。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涉及我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关系,不同地区的有关政策应当统一于中央。【意见44.1】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目前还包括其在户籍方面的待遇。本条例应该属于行政法规的层级,因此,有关同位法是指国务院于2013年7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已经于该条例施行之日废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建议21.1】应当将第一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此情况下,如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国人就有可能得到我国国内法的救济。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已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近年来,我国民众对于我国高等院校中留学生的学习能力、态度、成绩已经提出质疑和批评。我国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是为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士而建立的,因此,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我国生活本应具有比较可靠的经济保障。另一方面,本条例仅规定杰出成就类外国人可以推荐,却未同时规定具有同等成就的我国公民可以推荐,在逻辑上无法自洽。所谓条件应该只是必要非充分的门槛条件,对于能够进入门槛的外国人还应当进行选拔性审批,即精益求精、优中选优。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一些外国人在我国停留居留时间较短,要求他们在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之前遵守中国法律意义有限。
【意见11.1】本条规定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四种情形可以称为突出贡献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意见31.2】第五项的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相同。而有关下位法主要包括《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本款应当考虑明确取消推荐资格的期限。【意见12.1】本条规定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可以称为杰出成就类。这就意味着,这一群体较之于我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更加便利。当然,这也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19.1】应当删去本条。作为下位法,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意见10.1】,应当考虑将无故意犯罪记录作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基本条件。为了加强本条的规范性,可以考虑明确规定建立两个机制的具体时间,在建立之前增加在一年以内或者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以内等表述。
本款没有规定具体限额,这可能造成我国外汇储备的过度流失因而导致金融风险。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